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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真朋友

类型:国产剧大陆2019

主演:杨颖,邓伦,朱一龙,许娣,谭凯,李晓峰,李芯逸,姚安濂,张晚意,徐好,田曦薇,..

导演:张思麟

剧情介绍

程真真(杨颖饰)是爱与家房地产公司的一名销售,她的理想是成为一名金牌房屋经纪人。公司里,最让程真真头疼的是一位名叫邵芃澄(邓伦饰)的同事,他同时也是程真真工作上的搭档。实际上,邵芃澄的真实身份是公司总裁家的千金少爷,为了自食其力体验生活,他隐姓埋名“卧底”在公司中。  程真真暗恋自己的学长井然(朱一龙饰)多年,两人在机缘巧合之下竟然真的走到了一起。可是,在去掉了暗恋滤镜之后,井然所暴露出来的各种问题让程真真最终选择了和他分手。在这个节骨眼上,公司因为商业机密被曝光而陷入了巨大的危机之中。

《我的真朋友》已经有部分片花出来了,从片花中可以看出本剧剧情还是有部分聚焦在了房子问题上,男女主演也均是房屋中介销售人员,基于现实生活中有关房屋的法律纠纷越来越多,虽然不知道本剧可以有多深入的探讨,但想必无论如何也绕不过去相关问题,所以下面想和大家交流一下剧中的相关法律问题。

如有错误,请第一时间指正,会随时修改!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序)

房屋买卖、租赁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建设施工一般涉及如下法律、法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如果在施工过程中造成劳动者受伤,可能还会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

以上都是看过片花后的预想,剧开播后随剧播修改!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1-2集)

《我的真朋友》上线啦,果然如我所料,剧中还是涉及到了一些法律问题,我不啰嗦,我先说一下我的行文方式,因为之前我写剧评的行文方式一般是:“1、剧情-法律分析-法条;2、剧情-法律分析-法条……”结果就是有朋友提到会造成大量枯燥的法条混杂在剧评中间,造成观看体验不好,所以这次我会将行文变成:“1、剧情-法律分析(标注);2、剧情-法律分析-法条(标注)……最后附法条”这种类似论文或者判决书的行文方式,如果不喜欢枯燥的法条,可以跳过后面。下面直接开始吧!

一、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中介公司的区别。

在剧中,邵芃橙的父亲提出自己公司想从房地产中介公司转型至房地产开发公司,所以需要井然的加入。这里就提出来一个问题,二者到底有什么区别。我会尽量简单说明。

首先,房地产开发公司的经营范围一般包括几大块:房地产开发;建筑工程、市政工程、地基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等;商品房销售;物业服务;建筑装潢及施工;房屋租赁;物业管理、物业服务;投资咨询、商务咨询、实业投资、投资管理;销售建筑装潢材料……。

是不是非常多?多就对了,也就是说其实房地产开发公司几乎包括了房地产领域所有的经营项目,也正是因为经营项目众多,房地产开发公司一般都会有所取舍,主攻自己拿手的,放弃一部分无力经营的,或者干脆将一部分业务外包,这就引出了下面的房地产中介公司。

房地产中介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房地产中介及代理,包括各类房屋(商品房、厂房、商铺、写字楼、地皮、私宅、二手房等等)的销售与租赁代理;房地产销售策划服务;物业管理咨询服务与信息交流;按客户所需订建房屋;房地产价格评估相关活动;地产宣传促销活动等。

可以看出,房地产中介公司的业务范围有一部分是与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合的,也可以说是分流了一部分房地产开发公司的业务,这也与房地产开发公司无力全部自行经营有关,现实中房地产开发公司也会将一部分比如商品房销售业务外包给中介公司。

二、房地产中介公司与房产租赁公司的区别。

程真真之前供职的美芳管家公司的主管处理邵芃橙被盗时,提出过自己的公司是房地产中介公司,不是房地产租赁公司。那么这两者有什么区别?简单说来,中介公司就是中间人,负责向租户提供房源信息,租户想租了,就帮助房东与租客签订租赁协议,简单说就是牵线搭桥,租赁协议的甲乙双方还是房东和租客。

而房产租赁公司有点不同,有的房产租赁公司会将房子从房东手里直接租过来,然后以租赁公司的名义再租给租客,这种情况下,甲乙双方就成了租赁公司和租客。

看明白了吗?主管为什么会以美芳管家不是租赁公司来怼邵芃橙,依她的逻辑,美芳管家只是中介公司,甲方又不是美芳管家,邵芃橙还是得自己去找租客讨要损失,跟自己公司无关。不过从现实出发,美芳管家要不要承担赔偿责任还是需要看它的平台对房东承诺了什么,是不是承诺了平台要对租客进行初步审核,如果承诺了对租客进行审核,那现在邵芃橙被盗,美芳管家还是要承担一部分因审核不到位造成的损失的。剧中从程真真的话中可以看出,平台可能存在这方面的承诺(依台词推断哈)。

三、事假、迟到能否扣工资。剧中程真真离职时提到了工资数额不对,自己只请了一天事假,邵芃橙入职第一天,店长就提到他迟到了,所以要扣工资,那么这两种情况下扣工资是合理的吗?

对于事假,公司是可以不支付工资的。对于事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没有相关规定,但是各地方均有实施条例予以规范,包括《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等等,各地方有规定是基本一致的,可以不支付工资(注1)

对于迟到工资问题,主要看公司规章制度如何规定,但公司也不能肆意妄为,还是有限制的,一般扣除上限为当月本人工资的20%,还要看扣除工资后,全月工资是不是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水平,如果扣完工资后,工资剩余总额低于了最低工资水平,要按最低工资水平支付,不能扣过头。(注2)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工资。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

第二十六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不予支付其期间的工资:

(一)在事假期间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提供劳动的

(三)由于劳动者本人的原因中止劳动合同的。

(注2)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六条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3-4集)

这两集剧情主要围绕着两户人家展开,问题也比较集中,我主要想说两个问题:

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

剧中骆祖儿到白阿姨家里,说要买房,邵芃橙对骆祖儿说,如果不买,定金不退啊!

这牵涉出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定金还是订金。下面划重点,签合同时一定要看清楚是“定金”还是“订金”,两者完全不同

假设我要买房子,跟卖房人也好,中介公司也好,签订了意向书,里面涉及到了定金,如果合同签的是“定金”如果后来我没有理由不买了,定金是不退的;如果是房主无理由不卖了,由于定金具有罚则性质,房主是要双倍退还定金的

但如果我的合同里是“订金”这个订金相当于预付款,如果我不买了,订金不退;如果房主不卖了,只需要如数返还订金就行。

所以最大的区别就是如果房主不卖了,定金可以双倍退还;订金只如数退,没有双倍。

综上,一定一定一定看好是哪个字啊!

二、如果买到了所谓鬼宅、阴宅、凶宅等等房屋,要如何处理的问题。

在剧中出现的两户人家都存在这个问题,只是程度不同,康宁家是租赁的房屋晚上有孩子哭声,疑似鬼宅。井然妈妈白阿姨为了不卖房子谎称房屋存在姻缘煞,想吓退骆祖儿。我们先忽略剧情里关于租赁房屋与白阿姨谎称的问题,如果现实中真的买到了所谓鬼宅、阴宅、凶宅要怎么办?

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公序良俗”这个词,所谓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善良风俗”(注1), 如果违反了公序良俗,合同无效

回到我们的话题,如果真的买到了所谓鬼宅、阴宅、凶宅,能不能以合同违反公序良俗要求确认合同无效?这个答案是否定的,不行!

有人会说,鬼谁不怕?凶宅?死过人的房子多不吉利?我都买到了鬼宅、阴宅、凶宅了,还不算违反公序良俗啊?

这个问题还真的很有意思,我们生活中很多人都信有鬼,也认为阴宅、凶宅不吉利,这似乎已经成为了社会上的所谓“共识”。但是我要说的是,大家回想一下我们的主流媒体是不是要求党员是无神论者,是不是认为鬼、神、怪、精都是封建迷信?所以,对法官谈鬼、煞、不吉利什么的,其实没有用处,法官是不可能在判决书上认定一栋房子是“鬼宅”的,也不认为避开鬼这件事是公序良俗。这件事上已经有人踩过雷了,我没记错的话,有人以买到凶宅,合同违反公序良俗为由起诉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结果是败诉。

那有人会问,就没有别的办法了吗?我是真害怕啊!其实可以换个思路,不要用公序良俗,有人曾经起诉到法院,认为卖房人隐瞒了房子死过人的事实,而房子死过人这件事严重影响了房子在二手房市场上再次交易时的房屋价值,也就是卖房人的隐瞒行为造成了房屋存在巨大贬值风险,他存在欺诈行为所以要求撤销合同,结果有人胜诉。(注2)

综上,不要和法官去讨论鬼、怪、精、煞之类的事,法官不会认为这些事和公序良俗存在关联。但可以换个角度,试试欺诈,要求撤销合同,但能不能胜诉并不确定,这里还存在法官的主观判断的差异,但可以一试。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八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条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

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四条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三)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5-6集)

这两集剧情密度不大,有几个问题比如李阿姨的问题都是刚冒头,很多还需要事件结束后再统一整理,今天就说两个问题:

一、典当制度

剧中邵芃橙将自己的名表典当给典当行,换取了表价值30%金额的借款,月息2%,用款期限六个月。

对于典当制度其实古来有之,很多影视剧也有体现,我们印象中典当行往往与不合理、压迫人民的形象出现,很多人认为典当出去的东西,到期没钱赎回来,东西就是典当行的了,是这样吗?还真不是,现在的典当制度非常合理,在非常急迫用款的时候,也是可以考虑的融资方式。下面我慢慢说。

法律层面对典当的定义是:“典当,是指当户将其动产、财产权利作为当物质押或者将其房地产作为当物抵押给典当行,交付一定比例费用,取得当金,并在约定期限内支付当金利息、偿还当金、赎回当物的行为。”简单说来,就是当户拿一定价值的财产包括房产,大额动产比如名表、名包、珠宝之类,其他财产权利比如股权等作抵押,换取典当行的借款,在期限内偿还借款本金、利息、综合费用后,可以赎回当品;如果到期不能赎回,又不续当的,视为绝当。

绝当后的当品,如果是在古代,那就是归当辅所有,所以很多人才会认为当辅是个压迫人的地方,毕竟当初是给了一个与当物完全不相符的低价,不能回赎就归当辅所有,确实当户亏大发了。

但是现代,绝当物品不直接归当辅所有,而是分两种情况处理:如果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如果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无论哪种处理方式,卖东西得来的钱还是要算账的,钱用来偿还当初合同约定的本金、利息、综合费用、罚息等相关费用,如果典品价值过高,拍卖后价款用于还账后有剩余,是要返还给当户的。

对于利息问题,剧中典当行给出的利息是月息2%,可能有观众会认为过高,其实并不高,要知道在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的利息上限规定就是2%,而根据《典当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典当利息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剧中给出的最终利息没有超出应当有的上限,是合法、合理的。

对于当期,有人可能也会觉得用款期限太短,其实这个也是合理的,典当期限的要求就是最短五日,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如果还要继续使用资金,可以协商续当。(注1)

所以,这还是种很合理的融资方式,就是利息肯定比银行贷款高得多,但是考虑到银行贷款限度多,审批程序耗时长等情况,如果有急需用钱的朋友,可以考虑。但是一定要找正规的,经审批的典当行啊。

二、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

剧中李阿姨因为儿子因自己看房而出车祸死亡,给其造成了非常严重的心理阴影,结果造成了行为上有失度的情形,李阿姨的案子虽然从现在的情况看,她应该是有着严重的心理疾病,但未见得到精神疾病的程度,但是还是引出了一个问题,那就是成年人的意定监护制度。

提起监护制度,大家的第一印象是不是孩子,未成年人的父母监护?这是最基本的监护制度,也是监护制度设立的初衷,但应该受到监护的人远不止孩子,成年人也会因为精神疾病、老年痴呆、残疾等等原因导致民事能力欠缺,需要的监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前,成年人的监护往往只涉及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人群,后来才将被监护人群扩展开来。

还有,最大的一个进步是,以前的监护制度总是自上而下设立的,无论是是否确定监护人,还是由谁来做监护人,都带有强制性,被监护的人没有自己选择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确立的成年人意定监护制度则留有余地,保留了被监护人的选择权,更加尊重了被监护人的意愿,被监护人可以在自己有能力独立选择监护人时,通过协议等方式自己指定监护人。这个制度虽然刚刚设立,并不完善,但还是重大进步。(注2)

今天对于第二个问题有点扩展了哈,之后的剧情可能未见得涉及到,但是也算是引了出来,就多啰嗦了几句,包涵!

相关法律依据:

(注1)

《典当管理办法》

第二十五条经批准,典当行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动产质押典当业务;

(二)财产权利质押典当业务;

(三)房地产(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房地产或者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在建工程除外)抵押典当业务;

(四)限额内绝当物品的变卖;

(五)鉴定评估及咨询服务;

(六)商务部依法批第三十六条当物的估价金额及当金数额应当由双方协商确定。

房地产的当金数额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估价金额可以作为确定当金数额的参考。

典当期限由双方约定,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第三十七条典当当金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银行机构6个月期法定贷款利率及典当期限折算后执行。

典当当金利息不得预扣。

第三十八条典当综合费用包括各种服务及管理费用。

动产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42‰。

房地产抵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7‰。

财产权利质押典当的月综合费率不得超过当金的24‰。

当期不足5日的,按5日收取有关费用。

第三十九条典当期内或典当期限届满后5日内,经双方同意可以续当,续当一次的期限最长为6个月。续当期自典当期限或者前一次续当期限届满日起算。续当时,当户应当结清前期利息和当期费用。

第四十条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后,当户应当在5日内赎当或者续当。逾期不赎当也不续当的,为绝当。

当户于典当期限或者续当期限届满至绝当前赎当的,除须偿还当金本息、综合费用外,还应当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银行等金融机构逾期贷款罚息水平、典当行制定的费用标准和逾期天数,补交当金利息和有关费用。

第四十三条典当行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理绝当物品:

(一)当物估价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也可以双方事先约定绝当后由典当行委托拍卖行公开拍卖。拍卖收入在扣除拍卖费用及当金本息后,剩余部分应当退还当户,不足部分向当户追索。

(二)绝当物估价金额不足3万元的,典当行可以自行变卖或者折价处理,损溢自负。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二十九条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

第三十条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7-8集)

这两集剧情中涉及到的法律问题比较少,就先聊两点吧:

一、人失踪后的报警问题

以前在影视作品中经常会出现发现身边的人失踪了,去报警后,被告知需要失踪二十四小时后才能立案,现实生活中一定要经过二十四小时吗?

答案是不一定,二十四小时主要针对的是涉及成年人一般失踪案件,之所以设定这个时间也是因为成年人一天要处理很多事务,因忙于一些事情,造成与家人、朋友、同事短暂失联是很常见的,比如手机没电了,周边又没人可借电话,就可能造成短暂失联。如果将这些都按人口失踪案来立案、侦查的话,会占用过多的警力资源,造成警力无法分配到更严重、更急迫的地方去,可能会间接造成另外的损失。

如果失踪的人很有可能会受到人身伤害或存在现实人身危险,不受二十四小时限制,可以随时报警。当然,如果真存以现实危险,最终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案由可能不是失踪,可能是故意伤害之类的,这就是另外一个法律关系了。

还有一些特殊规定,对于特殊人群失踪也不受二十四小时限制,主要集中在妇女、儿童身上。由于现实生活中存大量的拐卖妇女、儿童的案件,且这类案件中警方越早介入,将人截回,让妇女、儿童免受更严重伤害的可能性越大,所以,对于妇女、儿童失踪报警,不受时间限制。(注1)

二、这个问题想说说前几天剧情里关于唐妮二人买房问题。剧中二人为了结婚女方妈妈要求买了婚房才能结婚,这其中就涉及到了婚前购买的房屋如何确定所有权人的问题。这个问题分几种情况,为方便理解,我就以一方举例,如果是另一方做的,也是如此处理:(注2)

1、婚前男方全款购买房屋,房屋落在男方名下的,房屋属于男方一方个人财产,与女方无关(女方买的亦然);

2、男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男方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婚后以不动产登记于男方名下的,这种情况也有两种情况:

(1)夫妻双方实行分别财产制(约定夫妻二人的收入归各自所有,债务由各自承担,日常花销分别承担)时,以男方名下的个人财产还贷,那么,这套房子就完全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尚未归还的部分贷款也为男方的个债务,女方不负还款责任。

(2)夫妻双方实行共同财产制(夫妻任何一方的收入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日常花销由共同收入中支付)时,也就是说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如果二人离婚,房产就应由双方协议处理。不能达成协议的,法院可以判决房屋归男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男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部分,由男方对女方进行补偿。

3、男方在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男方个人的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婚后以不动产登记于女方名下,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这种情况对于男方来说就存在风险了,有可能首付款会被认为是对女方的赠与,离婚时,房屋可能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8、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9-10集)

看过了今天的两集想跟大家探讨两个问题:

一、孩子造成他人损害,家长应该承担什么责任,以及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学校受伤,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

剧中艾文因为情绪失控,打伤了同幼儿园的小朋友,作为孩子家长,高先生、高太太是艾文的监护人,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应该赔偿被打小朋友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营养费等经济损失。这个很好理。

之所以拿出来说,是因为现实生活中经常会有所谓熊孩子故意造成损害后,家长用“孩子还小,他(她)懂什么?”来怼受损失一方,这种情况下,其实我觉得可以跟对方说:“确实孩子还小,不懂事,我不能苛责孩子,让孩子赔偿。但是不好意思,孩子不懂事,作为家长的大人懂事,还请监护人赔偿我的全部经济损失。要不要看在孩子的小的面子上少要,是我自己的权利,我少要了是情份,家长得搭交情,不少要一分是本份,谁也没有立场责备我!”

换个角度,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或者再大一点的孩子在学校受伤了,幼儿园或者学校应该承担什么责任?这个主要问题在分析中有两个问题起了很重要的作用,其中之一是孩子年龄大小,其二是学校是否尽到了相应的责任。我们分几种情况考虑:

1、如果孩子是八周岁以下(之前是十周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颁布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年龄降为八周岁,这里应该相应修改为八周岁)(注1)的,如果孩子在幼儿园或学校中受伤时,会直接推定为学校的责任,除非学校可以举出充分证据证明自己已经全部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而如何确定学校是否尽到了教育、管理职责是个很复杂的问题,涉及方方面面,而且还涉及到了不同法官之间的自由裁量及自由心证,所以不好确定具体界限,只能说,这种情况下,学校在看护、教育、保护八周岁以下的孩子方面,承担的责任会重一些。

2、如果孩子是八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学校的看护责任就会小一些,如果孩子在学校期间受到了其他人的伤害,会由实际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学校如果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也应该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注意是补充责任,也就是应该先由实际侵权人来赔偿,不能赔偿的部分,由学校承担且学校承担的限额是与自身的过错程度相当的。(注2)

以上说的比较理论性,也不是很好理解,不要怼我“说人话”啊,好吧,我觉得我是没怎么“说人话”,呵呵,好吧,我怂了,我再以剧中的情况举例说明一下吧:

艾文马上要上小学了,以上小学普遍年龄七周岁计算,艾文肯定属于第一种情况,不满八周岁,他在幼儿园的小朋友年龄也不会差太多,肯定也是不满八周岁,这种情况下,我们站在受伤小朋友的立场考虑问题,我在幼儿园和艾文聊天的过程中,艾文把我打了,我住院了,这种情况下由谁承担赔偿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的责任?首先,伤害我的是艾文,这种情况下,艾文的监护人高先生、高太太理应承担赔偿责任。但这种情况下,幼儿园要不要承担责任?这得看幼儿园能不能证明自己完全尽到了教育、管理责任,证明不了尽到了责任就得承担赔偿责任,这个举证证明的责任在学校,不在我的身上。

假设我已经超过八周岁了,假设十岁了,上小学了,发生同样的问题,我就得举证证明学校没有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学校在这块存在过错,证明不了存在疏漏,学校就不承担责任。

看出区别了吗?不要小看举证责任在谁身上这个问题,现实在太多太多人因为举证不充分而败诉了。

也不知道我说没说明白(手动捂脸)

二、对于合租问题。

剧中傅晓宁的女朋友来到上海找他,引出了租房问题,其中还提到了合租房的问题。

现在合租房大量存在,我要提醒的是,一定要注意那种将房屋分割成一小间一小间出租的房屋,这种房屋往往会使用不阻燃材料做隔断,而且分割本身也会造成安全逃离途径被阻,在出现意外情况比如火灾时,可能会加剧燃烧,或者造成逃生困难。

当然,这种合租房事实上也是不合法的,属于《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中确认的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房屋,是不能对外租赁的房屋。(注3)

一定要注意安全啊!

相关法律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十九条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条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注3)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1-12集)

一、被人性骚扰怎么办?

剧中曾慧敏去相亲,结果被人明示希望和她有性接触,这种情况已经构成了对曾慧敏的性骚扰。

所谓性骚扰指以性欲为出发点的骚扰,以带性暗示的言语或动作针对被骚扰对象引起对方的不悦感,只要言语或行为令他人感到不悦或有被冒犯的意图,且被认定存有性相关的暗示,都算是性骚扰。

性骚扰这个问题其实古来有之,即使是现在,也在各种场合存在。但是之前更多的是在道德层面予以谴责,或者只是单纯的将其归类在侵犯身体权的范畴内,长期规定的缺失使得现实生活中如何界定行为界限产生了困难。所以,各地为解决这个问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基础上出台了各自的相关规定。其中比较具型的是北京和上海。

北京市在修订《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时,首次将“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写入了地方法规。

而上海市出台的《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中,明确了“禁止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注1)

各地陆续出台的相关地方性法规使得界定性骚扰更加容易,也有利于妇女维权。

所以,作为一个人格独立的女性,我要说“坚决向性骚扰说不!勇敢向性骚扰说不!”。

二、对于井然母子的相处问题。

白阿姨和井然母子的故事现在开始慢慢展开,也越来越牵动人的心。白阿姨是很典型的50、60后母亲,她们工作、生活在一个经济转型的年代,工作比较忙,自小受到的教育中又缺乏对儿童心理建设方面的学习,使得白阿姨对于井然的期望主要集中在学习上,很少与井然作心理沟通。另一方面白阿姨本身也比较保守,不太懂将爱宣之于口,这种种都使得井然在儿童时代在建立对人的信任以及学习如何去爱人的关键时期没有得到正确的心理引导,造成了他沉默、淡然、不善于与人进行情感交互、自我情感过度内收的性格,他的刻板、过度追求完美也是源于此,而当井然想着与白阿姨好好相处时,他已经不知如何去表达了。

白阿姨后来她慢慢发现了这个问题,但是她也不懂得如何弥补,不知道如何去和井然沟通,只能是不停地自责,再加上突然去到了意大利,语言不通,生活方式迥异,白阿姨的抑郁越来越严重。

看到这么纠结的母子俩,我忽然想起了之前与同事探讨过的一个问题:我们这个社会以前对于父母要求过高,对于子女过度宽容,现在才慢慢有所改善。

之所以这么说是因为在法律层面上,父母对于子女的抚养、教育义务是法定的,是无条件的,除非父母本身行为能力欠缺,比如父母自身就是残疾、无劳动能力、患有重大疾病等,否则,不能以任何借口放弃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而对于子女,则只规定了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对于子女的强制要求也是集中在对于赡养老人层面,对于还未到需要赡养程度的老人,法律规定比较欠缺。(注2)

我们现在一直在强制要求父母如何更好的教育孩子,要求父母将孩子教育为一个身心健康的人,还想让孩子在脱离父母后,有立足于社会的能力……。我们很少探讨在父母渐渐老去时,作子女的,要如何与父母加深情感交互,如何让年老的父母不要那么孤独,我们一直在透支父母的爱,却很少考虑如何去反哺。所以,在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时,才会将“经常看望和问候老人”(也就是通俗上说的“常回家看看”)写入法律。

井然很幸运,他在白阿姨抑郁初期就得知了她的病情,井然还有时间、有精力去弥补母子关系,那么,子欲养而亲不待的人呢?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三条 禁止违背妇女意志,以具有性内容或者与性有关的语言、文字、图像、电子信息、肢体行为等形式对妇女实施性骚扰。

遭受性骚扰的妇女,可以向本人所在单位、行为人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投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所在单位、本市各级妇女联合会和有关机关接到投诉后,应当采取对被投诉人批评教育、对双方进行调解或者支持投诉人起诉等措施。

用人单位、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情况采取措施,预防和制止对妇女的性骚扰。

《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

第三十条 妇女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下列行为:

(一)以恋爱、征婚、招聘为名或者用其他方式玩弄女性;

(二)非法搜查妇女的身体;

(三)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限制、剥夺妇女的人身自由;

(四)绑架或者拐卖妇女。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禁止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禁止虐待、遗弃未成年人,禁止溺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不得歧视女性未成年人或者有残疾的未成年人。

第十一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状况和行为习惯,以健康的思想、良好的品行和适当的方法教育和影响未成年人,引导未成年人进行有益身心健康的活动,预防和制止未成年人吸烟、酗酒、流浪、沉迷网络以及赌博、吸毒、卖淫等行为。

第十二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学习家庭教育知识,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抚养教育未成年人。

有关国家机关和社会组织应当为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提供家庭教育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3-15集)

昨天剧只有一集更新,涉及的问题与今天更新的两集是相联的,所以就一起说啦!

一、不正当竞争问题。

剧中拉斐尔为了得到圣天使大桥修缮设计工程,在与井然竞争时,利用自由评论人利奥截取程真真的部分录音,抹黑井然业务能力的同时,还在媒体上煽动群众,抵制井然这个中国设计师,从而使市政厅迫于舆论压力放弃井然,最终使得圣天使大桥修缮项目由拉斐尔竞标成功,井然竞标失败。

这种情况如果发生在中国,一定是违法的。(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规定:招投标一定要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投标人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确定了商业主体在从事商业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就是不正当竞争行为。

反不正当法要求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有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同时,也要求经营者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利奥虽然表面上是自由评论人,看似与圣天使大桥的招投标无关,但是从他与程真真的谈话可以看出,他在媒体上还是有着一定影响力的。而圣天使大桥的修缮不是一个普通项目,其牵扯了太多专业外的其他因素,所以,利奥是对这个项目有一定影响力的。这种情况下,拉斐尔贿赂利奥这个对于投标有着影响力的人,且所用的手段是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井然的商业信誉及声誉,他和利奥的行为明显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井然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其进行赔偿,赔偿数额按照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拉斐尔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再强调一次,我的分析都是假设这个案子发生在中国境内哈,意大利法律如何规定我没有研究,但是相信意大利作为一个有着成熟市场的国家,对于不正当竞争行为一定也会有一定规定。

二、父母支付首付的房屋,如何确定房屋产权问题。

前面在我在第7-8集剧评中提到过,夫妻间如何确定房屋产权的一部分情况,没有涉及到首付是父母支付的情况,这里就和大家一起探讨一下吧。

剧中六人看房团其实非常真实的反映了现实生活中可能存在的问题,看似人不多,其实六人分成了几个阵营,小两口、女方父母、男方父母,从剧情看,他们是打算通过由双方父母出首付,小两口婚后还贷的方式购买房屋,这种情况下,如何确定房屋产权,一旦涉及比如离婚的情况,要如何分割房屋就成了一个问题。

一般首付款会有下面几种方式支付给小两口,首付款的性质也会影响到最终房屋产权的归属及分割时的分配,为方便分析,我将假设双方父母支付的首款数额是不同的,假设男方父母拿出50万,女方父母拿出40万作为首付,而且假设小两口还没领证,还不是合法夫妻。下面一个个说:

1、明确约定首付款是借的,那么除了房屋产权问题还又形成了一个民间借贷法律关系,这个钱是要小两口还的。这里又涉及到两个方面:

(1)首付款是小两口父母各自借给自己的子女,也就是女方父母借给自己的女儿40万元,男方父母借给自己的儿子50万元作为首付款。这种情况下,借款行为因为发生在婚前,又是父母与各自的儿子或者女儿单独约定的,那么,理论上,钱就应该由自己的儿子或者女儿各自偿还,也就是女方还给自己父母40万,男方还给自己父母50万。但是因为现在绝大多数夫妻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在婚后小两口要分出哪部分钱是男方的,哪部分钱是女方的几乎不可能,所以各自还款也就存在于理论上,实际操作起来非常难,最后往往还是用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偿还。

(2)首付款是明确借给小两口两个人,那就比较简单了,借款人是小两口两个人,自然要在婚后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偿还。

2、明确约定首付款是赠与的。这其实是现实生活中的绝大部分情况,也是剧中小两口的情况,双方父母为了二人婚后的生活,自愿各自出一部分钱用于支付首付款,这种情况下,也有两个方向:

(1)明确约定首付款是赠与各自的子女的,也就是说男方父母明确钱是赠与给男方的,女方父母明确钱是赠与给女方的。这种情况下,就相当于女方拿出了40万首付款,男方拿出了50万首付款,二人对于房屋产权的比例也就确定了,就是4:5,也就是女方占比44.44%,男方占比55.56%。

(2)明确约定首付款是赠与给小两口两个人的,同时没有约定受赠比例,这种情况下,小两口就相当于出了相同的钱,房屋产权比例就是各自50%。

3、没有约定钱是赠与的还是借的怎么办?现实生活中还大量存在父母在出首付款时,即没有约定钱是赠与的还是借的。或者说了不用还,但是没有约定是赠与给谁的。这种情况下,要如何处理。

如果没有说明是不是借款,那就推定是赠与。由于我们探讨的问题比较特殊,虽然涉及到的钱比较多,但出发点还是为了各自孩子的婚后生活,所以没有明确说是借的话,一般会推定钱是赠与的。

而且,双方父母如果没有明确说明钱是赠与给小两口两个人的,那么直接推定就是赠与给各自的子女的。

简单说,就是如果没有明确约定,那么钱就是女方父母赠与给了女方40万,男方父母赠与给了男方50万,房屋占比分别是女方占比44.44%,男方占比55.56%。(注2)

涉及法律规定: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第五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二条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法律和商业道德。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本法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或者提供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第七条经营者不得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下列单位或者个人,以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一)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员;

(二)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不正当竞争行为受到损害的经营者的赔偿数额,按照其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经营者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第九条规定,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权利人三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注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二条 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6-17集)

今天主要想跟大家探讨两个问题

一、关于骆祖儿的脑洞。

剧中邵芃橙躲着骆祖儿,拒不开门,结果骆祖儿在楼下与快递小哥商量,把自己作为邮件寄给邵芃橙,以便让快递小哥帮自己叫门。骆祖儿的开的挺大,有点社会经验的人也知道这肯定是不合法的,但是骆祖儿的脑洞违反了什么法律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二十四条规定:“邮政企业收寄邮件和用户交寄邮件,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禁止寄递或者在邮件内夹带下列物品:(六)各种活的动物”。

而违反相关规定邮寄活物的,惩罚也很重,《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第七十五条规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不建立或者不执行收件验视制度,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物品的规定收寄邮件、快件的,对邮政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对快递企业,邮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用户在邮件、快件中夹带禁止寄递或者限制寄递的物品,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有前两款规定的违法行为,造成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邮政企业、快递企业经营国际寄递业务,以及用户交寄国际邮递物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

所以,骆祖儿的脑洞只能存在于影视作品里啦,作为笑料一笑了之罢了,现实中肯定是不行哒。

还有,多啰嗦一句,现在有些人会在网上购买一些小的活物作为宠物,有的卖家不顾法律规定,会采用邮寄时夹带的方式骗过快递企业进行直接邮寄,这种情况是违法的,不只快递企业、寄件人要承担责任,一旦邮寄宠物出现问题,比如邮寄过程中造成宠物死亡或受伤等情况,由于邮寄本身是违法的,也会造成维权困难。所以,不要干违法的事哦!

二、田刚六人购房团的问题。

前面一章我已经对父母出资付首付款给小两口购房问题作出了分析,结果编剧姐姐用了最简单的方式将问题处理了——写六个人的名字!行吧,确定简单干脆。

但我还是多想说一句,这种情况恐怕只适用于像剧中的情况,那就是两边都是独生子女,爷爷奶奶也不在的情况,否则,一旦写了六个人的名字,在父母过世后,其他兄弟姐妹甚至如果各自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还在也是可以参与遗产分割的,会留下后患。现实中不乏这种情况。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18-19集)

今天和大家探讨几个问题:

一、骆祖儿因为和邵芃橙通电话,结果行经红绿灯路口时,在指示灯变为绿灯时停车不行,被交警哥哥抓到。这里的交警哥哥好可爱,居然看着红绿灯问骆祖儿:“是没有你喜欢的颜色吗?”呵呵,虽然不知道红黄蓝三色是不是都不是骆祖儿喜欢的颜色,反正下面罚单的颜色骆祖儿肯定不喜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没有按交通标志通过的,公安部123号令第四条第一项规定:“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根据以上规定,骆祖儿因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行为被扣2分是肯定的,如果警察哥哥还看到了骆祖儿接打电话的话,根据上述规定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她还要再被扣2分。(注1)

接打电话的正确作法是:如果你开车正行驶在高速公路上,应该到就近的服务区停好车再接打电话,如果在城市道路开车,在行驶途中打电话应该在不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的情况下靠边停车接打电话!也就是说,如果停车是会影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时,就是靠边停车接打电话也是不行的!为免被扣分,行车还是别接打电话了吧!

小骆同学,行车要注意遵守交通规则哦!

二、曾慧敏父亲介绍来的奇葩相亲对象来到花园店找曾店长,不管不顾地冲进去,扰乱了正在进行的商务沟通不说,还用言语对曾慧敏进行骚扰,甚至还要上手打曾慧敏。他的行为构成什么?

这个奇葩的行为不只是对曾店长本人的骚扰,还构成了扰乱单位秩序,如果曾慧敏选择报警,那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公安部门可以对这个奇葩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注2)

三、这两集又引进了一个案子,开酒吧的林先生急需用钱,想出卖自己的房子,邵芃橙对林先生的认识是对的,卖房的问题确实不简单,从现在已经出现的剧情看,很有可能是林先生沉迷赌博,造成夫妻失和,可能妻子离家出走、离婚或已去世,而这套房子也有可能早被抵押出去了,不是个无瑕疵的房源。以上都是猜测,明天的剧情应该就明朗了,对此,我会在明天再调整。

下面说些已经明确的问题,就是房屋买卖定金问题,这点我在前面讨论“定金”与“订金”的区别时,提到过,曾慧敏因为欲买林先生的房子,与其签订了意向书,交纳了10万元定金,但后来因为家里的问题,曾慧敏提出不买了,这种情况下,定金原则上是不退的,只是后来林先生出于自己的考虑,主动退了定金而已。

但是现实中可没有那么多像林先生这样的人哦,所以,定金不要轻易支付,一旦支付了定金,自己主动提出不买的话,定金是不退还的。(注3)

相关法律问题: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四条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公安部123号令

四、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2分: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不按规定行车或者停车的; (二)驾驶机动车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的;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八十九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0-21集)

今天想探讨的问题挺深的,下面直接进入主题:

一、郝美丽走私单的问题。

郝美丽是房屋中介,正常的流程是郝美丽应该从中介平台上查找房源,为买卖双方牵线搭桥,在买卖过程中以中介公司名义为双方提供中介服务,待促成买卖后,从中介费中获得一部分提成。

但是剧中郝美丽走了一单私单,也就是这笔交易是郝美丽私下完成的,没有通过正常程序,没有通过公司,而是以自己个人名义提供了中介服务,中介费由自己全部获得。

郝美丽的利用职务之便走私单行为除了使得公司少获得了一单中介费外,也使得这单交易未记录在公司账上,无法通过正常计税流程统计并纳税,如果中介费用超过征税标准,郝美丽的行为也扰乱了税收秩序。

最重要的一点,对于买房者来说,如果按正常中介流程走,一旦交易中因中介服务出现问题,承担赔偿责任的是中介公司,但由于郝美丽走的是私单,没有用公司名义,那么,一旦出现问题,承担责任的将是郝美丽个人。一边是公司赔偿,一边是个人赔偿,对于买房者而言,自然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交易风险更小。

所以,不要图一时省钱哦!

那么,还有一个问题,从法律上来说,郝美丽的私单行为可能造成什么后果?

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中介服务应由中介机构统一办理、费用由中介机构统一收取、税款统一交纳。作为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违反以上规定的, 对于中介服务人员也就是剧中的郝美丽,可以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注1)

二、林致轩的行为是什么性质?

前面我预测林致轩可能会在房屋交易中隐瞒关键信息,从而对曾店长行骗,看来我还是低估了林致轩,林致轩比我预想的更加没有底线。

剧中,林致轩疯狂追求曾慧敏,在曾慧敏对他动情后,以自已被高利贷追讨为由,骗得曾慧敏将原定购房用的首付款130万元借给了他,而他则拿着钱去了澳门赌博,将钱输掉了。

这里,林致轩的行为明显属于诈骗。在商量借款期间,林致轩曾骗曾慧敏可以用房屋进行抵押,从而使曾慧敏误认为即使借款风险也不会太大,林致轩却又在后来与伙计串通,制造了高利贷人员打砸酒吧计债的局,一方面打断了二人去变更房屋登记的计划,另一方面完善了骗局。

林致轩虽然从地下钱庄买了理财产品,也私自将酒吧抵押借款,但是被高利贷追讨,尤其是被高利贷通过砸酒吧的方式追讨,却是林致轩与伙计伪造的,为的就是让曾慧敏相信他确实急需用钱,火烧眉毛了。

林致轩的行为是典型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已经构成了诈骗罪。诈骗金额更是达到了130万,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林致轩会面临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注2)

三、对于高利贷问题。

这个问题本来是林致轩案子中引出来的,之所以单独拿出来说,也是因为现在民间借贷的案子太多了,非常非常多,而我们有时也会因为临时急需用钱,从他人处借钱,自然也就不可避免的遇到相关问题。这个问题的核心其实是,正常的、合法的民间借贷利息应该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于利息的规定原文是:“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看完是不是特晕,怎么回事?怎么又是24%,又是36%的,以哪个为准?(注3)

我举个例子会清楚很多,比如我着急用钱,向他人借了10万元,借款利息当时是约定了月息三分,也就是月息3%,年息36%。借完钱后,我前两个月还有钱偿还,所以按月息3%打了两个月的利息,后来没钱了,利息还不上了。这种情况下,债主起诉到法院,法院一般会怎么支持?

首先,我们看规定的前半部分“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部分明确了,正常情况下,法院支持的民间借贷利息最高就是年息24%,再高不支持,也就是说法院会将利息降到年24%。

但是后面还跟着一句话“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个是什么意思?也就是说,只要当时双方约定的初始利息不超过年息36%,那么已经按约定支付的利息,就不退了。

我举的例子就是,我们当初的约定利息就是年息36%,没有超出最终上限36%,所以,我已经给过的两个月利息就算给了,我不能要回来。但是后面没给的利息,应按24%上限计算。也就是说从第三个月开始,利息就会被下调到24%。

四、穆云平逼停后车的行为构不构成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法律上的定义是:“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较小的另一方的合法利益,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本质是在两个合法权益发生冲突,为了保护某种较大的权益,在没有其他办法的情况下,不得不损害另一较小的权益。

在剧中,由于曾慧敏心神恍惚,走到了机动车道上,后面的一辆车一直在慢慢靠近曾慧敏,行驶在后面的穆云平认为这辆车有撞上曾慧敏的危险,所以超车逼停了这辆车,造成两车剐蹭。

这种情况下,穆云平的想法是在曾慧敏的人身安全与逼停车辆可能造成的车辆损失进行衡量时,为了使曾慧敏的人身免受损害,所以选择了让那辆车遭受一定的车辆损失。

但是从剧中的表现看,要认定构成紧急避险可能是有困难的,判断是不是构成紧急的核心要件之一就是危险的现实紧迫性,也就是说当危险来临时,这个危险必须是非常急迫的现实存在,一方面要求危险确实存在,另一方面要求危险迫在眉睫,如果不马上采取避险措施,可能受伤势在必行。

而从剧中的情形看,确实存在后车可能撞上曾慧敏的可能性,但是这个可能性并没有那么急迫,也没有何理出极大可能性会发生。

所以,应该构不成紧急避险,那么,穆云平除了英雄救美有点收获外,还是得赔偿后车的车辆损失。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建设部《城市房地产中介服务管理规定》

第十五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承办业务,由其所在中介机构统一受理并与委托人签订书面中介服务合同。

第十八房地产中介服务费用由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统一收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收取费用应当开具发票,依法纳税。

第二十一条 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委托合同以外的酬金或其他财物,或者利用工作之便,牟取其他不正当的利益;   第二十三条 因房地产中介服务人员过失,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所在中介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所在中介服务可以对有关人员追偿。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责任者给予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收回资格证书或者公告资格证书作废,并可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注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2-23集)

一、吴律师和李博士卖房的问题我今天不打算写太多,感觉还会有反转,只说一点,关于工伤的问题。

李博士在研究室从事新材料研发,实验室有很多危化品,但是实验室领导带着几个外国客户来到实验室,不顾李博士的阻拦进入实验室,还私自拿起了放有危化品的试管,结果造成爆炸,李博士被烧伤、毁容。这种情况下,李博士的实验室领导居然将其直接辞退,这在现实生活中可以吗?

在现实生活中不可以。李博士是在领导指示下接待客户的过程中,因客户的过错造成爆炸,结果导致受伤,这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注1)”情形,李博士的伤属于工伤。用人单位应该赔偿所有的医疗费。而且从本博士的伤情看,他的烧伤疤覆盖了全脸,应该已经构成了二级伤残(注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不允许解除劳动合同的,也就是说,二级伤残,单位必须管李博士一辈子,除需要赔偿残疾赔偿金外,还需要一直支付伤残津贴,医疗保险也要继续交纳。(注3)

有人会问,单位不是推拖是李博士管理实验室不当造成的伤害吗?劳动者存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单位也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吗?答案是肯定的,先不说李博士并不存在重大过失,这个过错是单位领导和他带来的客户造成的,即使李博士存在重大过失,单位也是要承担工伤赔偿责任的,只有劳动者的伤害是自己故意或自残造成的情况,单位才不承担责任。(注4)

所以,李博士的情况如果发生在现实生活中,是不可能造成吴律师所说的李博士被单位扫地出门的情形的,而且作为律师,她也不应该允许这种情况发生。所以这是不是和邵芃橙说的这是吴律师设的局?这个等明天的剧情吧。

二、代理问题。(注5

剧中程真真受井然的委托,代理购房,从她和井然的互动看,井然给了她几乎全部购房权限,至少从剧中看包括了看房、交纳定金、签订相关合同等几乎全部授权,这种情况下,程真真就是井然的全权代理人,她的行为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要由井然全部承受。

假设不存在欺诈,吴律师说的都是真实的,那么吴律师将房屋现状告诉程真真就视为通知了井然。定金也是在告知了房屋实际情况后交纳的,这种情况下,确实不退。

所以,我这里想给大家提个醒,我们可能现实生活中也会遇到亲人、朋友委托自己办点事的情况,这种情况下,不管亲友托付的事情是大是小,一定要时刻谨记,自己的行为不是自由的,因为全部后果要由亲友承担的,所以一定要谨慎谨慎再谨慎。很多时候自己觉得不是问题的问题,亲友不见得也觉得不是问题。所以,为了真正维护亲友的利益,一定要取得亲友同意后再作决定,你的决定不是代表你自己,而是亲友!切记!切记!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注2)

《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5.2二级

5.2.1定级原则

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注3)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4)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六条职工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注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第一百六十一条 民事主体可以通过代理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民事法律行为的性质,应当由本人亲自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4-25集)

今天吴律师和李博士的案子告一段落了,我先试着捋下剧情:李博士原在美国一家从事新型材料主要是人造皮肤的实验室工作,因为上司违反规定将客户带到实验室参观,而客户又擅自动了实验室内的危化品,造成危化品爆炸,将李博士面部烧伤。后实验室以李博士未管理好实验室,私自放无关人员进入为由,将本博士辞退。李博士回到上海后,与妻子吴律师居住在别墅内。李博士为了向当初辞退他的人证明自己有能力完成实验,从而向他们进行报复,他在别墅地下室建造了实验室。后来的一天,李博士在活动时,不小心被邻居的孩子看到他毁容的脸,结果被传成鬼,别墅也被传成鬼宅。李博士二人三年来为了实验花光了积蓄,为了获得继续进行实验的资金,二人设了局,以出卖房屋为由吸引买主过来,这个买主就是井然和白阿姨。期间为骗取程真真的同情,也为了将定金合法化,吴律师将二人的遭遇及鬼屋传说的由来截取了一部分相告。在程真真代表井然交纳定后,在白阿姨看房过程中,李博士出面吓退了白阿姨,让白阿姨主动提出不买房,从而骗取定金。

这个故事当然最后取得了一个比较皆大欢喜的结局,但是其中还是涉及到了几个问题:

一、定金退不退的问题

在前面的剧评中我说过了,定金如果是买家无正当理由不买了,是不退的。

但是这个案子又有点不同,吴律师与李博士二人为了骗取定金设局欺骗了井然和白阿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证明存在欺诈,是可以要求退还定金的。

最大的问题曾店长也说过了,取证。其实吴律师在此之前已经将房屋存在鬼屋的传言如实告知了程真真,程真真对此是知情的,在知情的情况下依然给了定金,这种情况下,再举出反证证明存在欺诈,除非像剧中这样,吴律师和李博士自己承认,否则,极难证明。最后很有可能会因为原告举证不能(注1),定金退不回来。

二、关于地下室里的实验室问题

从剧中可以看出,李博士为了能够在家继续研究,在地下室建造了一个实验室,这合法吗?答案是违法的,一旦被发现,会被取缔,他们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危险化学品,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的定义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剧中李博士的实验室是会用到危化品的,而且危化品危险到试管落地会爆炸的程度,而且在实验室大门还看到了核辐射警示标志,也就是说实验室内部还可能存在核原料或其他会产生核辐射的器材、物品。这是个典型的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

而对于危化品,国家是有着非常严格的管制的,规定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对危化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严格的安全监督管理。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化工企业,应当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危化品存储需要建立专用仓库,严格管理。(注2)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李博士要在自家地下室建造使用危化品,甚至可能存在核辐射的物品的实验室是违法的,即使偷偷建造了,要以个人名义购买危化品也是非常非常困难的。

所以,这个情节请不要当真,切勿模仿,当然,就是想模仿恐怕也模仿不了。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注2)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第二十八条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其使用条件(包括工艺)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并根据所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危险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保证危险化学品的安全使用。

第三十三条 国家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

第三十八条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凭相应的许可证件购买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凭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前款规定以外的单位购买剧毒化学品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取得剧毒化学品购买许可证;购买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的,应当持本单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说明。

个人不得购买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6-28集)

对不起,先允许我吐槽一句,这几集看的我心梗,看来家庭伦理剧真的容易让人动真火。好了,今天就说一个问题吧,这个问题在这三集里面集中爆发了。

在现实生活中,我作为一个常年接触法律纠纷的人,真的建议:在产权上,一定要做到尽可能的简单,产权越干净(意思上近似于健身上所说的吃的干净的干净,相当于clear)越好,共有人越少越好!切记!切记!切记!

剧中无论是井然要将房子写上两个人的名字,还是田刚六人购房结果所有权证上写了六个人的名字,都展示了产权复杂后可能出现的问题。但两家的复杂程序又有不同。

一、先说井然,我先将情况假设到比较复杂的程度。

假如二人婚前就将房子写了井然与程真真两个人的名字,装修过程中程真真家拿出了100万用于装修房屋。这里假设当初井然买房时花了2000万,全款。

那么问题来了,假设现在所有的问题都在婚后爆发,导致二人离婚,一旦发生产权争议,如何处理?

当然,我首先说明,这是个假设,因为按剧中的人设,在我设想的情境下,井然大概率会干脆将房屋的一半直接送给程真真,装修钱同时退还,也不会选择通过诉讼途径分割房屋。但是我们绝大部分人不是井然,绝大部分人作不出他的选择,那么,如何处理?

想要回答这个问题就要先确定当初井然将房屋所有权人加上了程真真的行为在法律上是什么定义,井然的行为在法律上应定义为“附条件赠与”,这里的条件即是生效条件,也是有解除条件的意味。

这套房子是井然婚前全款购买是没有争议的,如果不加上程真真的名字,这套房子就属于井然的婚前个人财产也是没有争议的。那么,这种情况下,井然将房屋所有权人加上了程真真的名字,也就意味着房屋将属于二人共有,而在没有确定共有人份额的情况下,推定二人各占产权的50%。这个是前提。

但是,我们还要看到,一般情况下,赠与都是无偿的,赠与人一般也不求什么,但是有的赠与却是附条件的,当所附条件不存在,赠与的前提就不存在了。井然的情况就是如此,我们都知道,这套房子买下来就是为了作井然和程真真结婚用的婚房,赠与的前提就是二人可以和谐美满地生活在一起,而现在,二人无法共同生活,面临离婚,那么,当初赠与的前提就不存在了,赠与的目的无法实现了,所以,应认定解除条件开始发挥作用,赠与可以撤销。

但是这又存在两个非常现实的问题:

1、即使赠与可以撤销,房屋可以再归井然一人所有,但是诉讼中,法官大概率会考虑到各种因素,会判决井然给程真真一部分补偿。

2、井然是个事业有成的设计师,大概率没有时间、精力花在诉讼上,可预见他会请个律师代理,那么按照上海市 的律师收费标准,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含1亿元)部分收费比例为1%-3%,就算按最低1%收取,律师代理费也会在20万元以上。

当然,婚前程真真是出了钱装修的,这种情况下,房子归了井然,装修钱还是可以退还给程真真的。

这么一分析是不是就明白了?井然的行为其实是存在很大法律风险的,一旦出现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财产分割,就会非常麻烦。

所以,我建议,除非是为了结婚满足对方需要而将房屋加上对方名字,不加就结不了婚的情况下,房屋产权还是越干净越好。

二、井然的问题只是涉及到了夫妻之间房屋权属分割的问题,还算没那么复杂。田刚的问题更大,当初,为了尽快结束双方父母及小两口六人的争执,最终选择了将六人全部写到了房产证上,房屋成了六人共有。乍一看,这省却了六人的争执,但从长远看,非常不利于各人权利的行使。

这里我要先说明一下,产权人,共有的一方产权人,无论本人所占产权的比例有多小,哪怕只有1%,其他产权人也是无权代为处分的,任何一人反对处分自己的份额,都不能强迫。这在剧中也就造成了即使田刚一心想要将房子卖掉给母亲治病,但只要女方及自己的父母不同意,或者哪怕只是女方母亲一个人不同意,房屋都不能顺利卖掉。

这种情况其实也适用田刚母亲,现在田刚母亲还在ICU,除非她在完全清醒的情况下明确表示愿意将自己的份额出卖,否则,即使是作为儿子的田刚,甚至自己的丈夫,都不能代替她处分,所以,后面应该还会有无论如何要取得她本人同意的戏份。

那有人要问了,如果田刚母亲清醒了,也同意了,但是最终就是女方母亲一个人死活不同意,是不是房子永远卖不掉了?也未见得。田刚的房子从剧情上看,应该是六人共有,但是明确了相应份额,也就内部是按份共有,谁占比多少其实是清楚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要求处分共有财产时,要求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从剧情上看,男女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应该是男方占6成,女方占4成(我的理解可能有误,如果有误这里就看成是假设好了),也就是说,即使男方包括田刚、田刚父母、母亲全部同意,也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三分之二,还是要再争取女方中的一个人的同意的。这里后面的剧情可能也会有体现。

一旦取得了三分之二以上份额共有人的同意,房子就可以卖了。但现实操作起来呢?巨难!

大家看我的分析是不是特累,我分析的都累,更何况现实生活中深陷其中的人?所以,听我一句,产权越简单,越明晰越好!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9-30集)

今天想和大家探讨两个问题:

一、昨天我发的剧评里提出了田刚一家由于房屋产权过于复杂,造成的权利困境。剧评发出后,有不止一个朋友想让我分析一下如果田阿姨没有撑过来,去世了,房屋产权应如何处理的问题,下面我一点点说,尽量说的简明些。

先说对不起!

田阿姨如果去世,那就涉及到了遗产继承的问题,为了方便我分析,我这里假设,房屋本身价值1000万元,男方田刚家三口人出资60%,房屋产权占比每人20%;于纤纤一家三口出资40%,房屋产权占比每人13.33%。

而且为了将这个案例更复杂化,有利于充分理解相关问题,我们假设,田阿姨的父母还在,也就是说田刚的外公、外婆还在世。因为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还是大量存在的,我也就不局限于剧情讨论了。

我先说明的是,遗产继承关系中,效力从高到低的顺序为:遗赠扶养协议-公证遗嘱-普通遗嘱(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见证遗嘱)-法定继承。

遗赠扶养协议是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签订,约定由扶养生前扶养被继承人,被继承人去世后,将自己的一部分财产赠与给扶养人。这种协议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正因为要求扶养人承担了自己义务之外的扶养义务,所以,后面的受赠与义务一定要求予以保证,所以,当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法定继承相冲突时,首先保证遗赠扶养协议的履行。当然,从剧情看,田阿姨不存在遗赠扶养协议,这个PASS!(注1)

下面是遗嘱,遗嘱是被继承人生前对其财产在自己身后如何处理所做的明确表示,遗嘱包括公证遗嘱、普通遗嘱,普通遗嘱中又包括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口头见证遗嘱等形式,篇幅所限,不过度展开,只将公证遗嘱单独拿出来说。

公证遗嘱顾名思议,就是将遗嘱进行了公证,相当于为遗嘱行为找到了最有力的见证人,就是国家。所以公证遗嘱是除遗赠扶养协议外,效力最高的遗嘱。需要单独说明的是,如果存在时间不同的多个遗嘱,一般以最后做的为准,也就是说,立遗嘱的人,可以随时推翻之前的遗嘱,另立遗嘱。但公证遗嘱特殊,公证遗嘱必须用新的公证遗嘱来推翻,否则,还是应该以公证遗嘱为准,打个比方,我立了一份公证遗嘱,但后来反悔了,我想推翻它,我只能再重新做一份公证遗嘱,否则,后面就是写了哪怕十份或者更多份新的遗嘱都没用,都会以公证遗嘱为准。剧中也没有出现遗嘱,PASS!(注2)

以上都没有,才涉及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按顺序继承,上一顺序的人都没有了,才会由下一顺序的人来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每个人的继承权相同,特殊情况除外,这里不讨论特殊情况。(注3)

也就是说,田阿姨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应该是她的配偶(田叔叔)、父(田刚的外公)、母(田刚的外婆)、儿子(田刚)。田阿姨一旦去世,首先她名下的20%房屋产权是田阿姨与田叔叔的夫妻共同财产,会先由田叔叔分走一半,也就是10%份额,剩下的10%份额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也就是田叔叔、田刚外公、田刚外婆、田刚每人再2.5%

房屋的产权将变成:田叔叔32.5%、田刚22.5%、于纤纤13.33%、于纤纤父亲13.33%、于纤纤母亲13.33%、田刚外公2.5%、田刚外婆2.5%。

是不是比之前又更乱了?如果田刚外公、外婆再去世呢?将会有田刚的阿姨、舅舅再参与继承,再来分房屋份额。这种情况下,大家还觉得产权明晰不重要吗?

二、以租代售问题。

剧中,邵芃橙给田刚一家找出了替代方案,由爱与家将田刚的房子买下来,再出租给田刚一家,田刚家可以长期租赁,并承诺如果今后田刚想再把房买回来,可以优先购买。田刚的父亲提了一句:这是不是“以租代售”?这其实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以租代售。

我们先来看什么是真正意义上的以租代售,以租代售是买卖双方签订合同,先把房屋作个估价,假设房屋价值1000万,卖房人先不将房屋过户,而是先将房屋租赁给个人,约定一个期限,这个期限很多卖房者签订的是五年(当然有再长的,但是再长也不能长于20年,超出20年的租赁协议,超出部分无效),约定如果五年内,买房人愿意买下房子,可以还依1000万房款卖给买房人,之前付的租金可以冲抵购房款。如果五年后,买房人还是不愿意或没有能力购买,那么,房子退还给出卖人,之前的租金就按租金收取。

这种情况一说,大家是不是觉得挺好?相当于给了五年宽延期去考虑是不是真的买房,或者说也给了五年时间去再赚钱。但是这种以租代售还是有着风险的,一般而言风险来自于市场的不确定性。举个例子就明白了,以上海为例,上海的房屋从几千涨到几万,从当年汤臣一品13万一平米天价房新闻全国皆知,到现在13万一平米比比皆是,只用了短短十几年时间,那么,如何确定五年后的房子市场价值是涨还是跌?

如果五年后,房子涨了50万,而当初签订合同时的违约金只有20万,那就会存在卖房者宁可违约也要解除合同的风险;如果五年后,房子跌了很多,那么,当初的租房者也会宁愿支付违约金也不会再要买房的。

所以,以租代售是存在现实风险的。

更何况邵芃橙给出的方案还不是典型的以租代售,他给出的方案是如果田刚还愿意买房,他有优先购买权,是的,是有优先权,但是这个优先权是要和不特定的所有潜在的买家来竞争的,如果以后田刚想买房时,房子已经涨到了1500万,那么,他也要出到1500万,才能优先购买到房屋。当然,邵芃橙承诺了可以给出优惠,但是没有承诺优惠比例,这个优惠最终可以给出多少?不确定!

而且,现实中,由于很多城市出台了限购令,很多人不具备买房条件,所以,有的开发商会用以租代售的方式来吸引不具备买房条件的人来买房,想着现在不具备买房条件可以先租着,以后没准政策会有变动,或者买房者获得了买房资格呢?这情况下再买。但是这一方面破坏了国家对于房地产管理的秩序,另一方面,如果期限届满还是不能获得购房资格呢?购房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基于此,很多城市是将部分楼盘的以租代售取缔了的。

以租代售还存在一定风险,这个风险可能来源于开发商,有的开发商以租代售的楼盘当初审批时可能不是商业住宅楼盘,而可能是商业办公楼盘,这种情况下,风险更大,可能整个楼盘开发都会被叫停。

所以,还是存在风险的。剧中也就罢了,现实中,请考虑清楚再作决定!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注1)

第三十一条公民可以与扶养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按照协议,扶养人承担该公民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注2)

第十六条 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

第十七条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第二十条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注3)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35-36集)

我断更了几天,主要是前面几集剧情密度虽大,但主要集中在剧中人物的情感纠葛上,法律相关东西太少,今天继续更啦!

首先,我今天挺无语的,我咋还有先见知明了呢?剧中郝美丽的表哥、表嫂来到花园店闹,是因为买到了凶宅,凶宅的问题我之前提到过了,指路《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3-4集)剧评;郝美丽差点走私单,走私单的危害我说过了,指路《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20-21集)剧评。真的,我都不知道用什么表情来应对了,大概那个捂脸笑哭表情挺应景,呵呵!

好了,言归正传,下面想说说关于未成年人保护的问题。剧中邵芃橙为了澄清程真真绯闻问题,在要求穆特助录视频说明未果后,直接找到了木木,给木木录了视频,让木木说明了当时被程真真所救的经过,这个行为可以吗?

我在《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9-10集)剧评里分析八周岁以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受到伤害如何处理时,分别列举了八周岁以下和八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受到的不同待遇,以及受到的不同程度的保护力度。可以看出,对于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也就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责任保护他的人,应该承担更重的责任,也可以看出,法律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给予了更大力度的保护。

所以,邵芃橙让木木出镜的行为,情理可以理解,但是从法律层面,我的立场是--这是不对的!

这个问题其实很好理解,大家先回忆一下,正规的电视台,如果遇到在案件中需要未成年人爆光、出镜作证的情况,尤其是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出镜是什么情况?是不是全屏打全码,加上重度变声,而且不会同时让儿童的老师、亲人同框出镜,就是出镜也会一样让他们打码、变声?为的是什么,为的就是避免通过孩子的声音、面容、社会关系等等可能的信息爆露孩子,从而不让犯罪嫌疑人有机会找到孩子。

剧中,木木是一个诱拐未遂案件的受害人,木木的事情之前已经通过网络传播了出去,有了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同时,诱拐孩子的犯罪嫌疑人在逃,有没有同伙也不清楚。这种情况下,将木木曝露在网络中是不明智的,会加大犯罪嫌疑人通过相关信息循迹找到木木的机率。老话说:“不怕一万,就怕万一”、“不怕贼偷,就怕贼惦记”,万一因此将木木的信息泄露,被犯罪嫌疑人得知,就可能会引致报复,后果堪舆!

这也给大家提个醒,有喜欢在网上晒日常生活、晒娃的,考虑到现在大数据时代,抓取数据比以往任何时代都简单,所以,为防止孩子信息泄露,还是应该慎重又慎重!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37-38集)

今天想跟大家探讨几个问题:

一、郝美丽表哥、表嫂在花园店门口长时间逗留的行为性质。郝美丽因为牵线将一个凶宅卖给了表哥、表嫂,结果导致表哥表嫂到花园店大闹了一通,后来他们几个人就天天在花园店门口逗留。这种情况下能不能打110?能不能让公安部门追究他们的相关责任?

其实这个问题是一个问题,就是他们的行为能不能构成扰乱单位秩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有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之一的,构成扰乱单位秩序行为,可以处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注1) 可以看出,郝美丽表哥表嫂第一次去花园店时,砸破了玻璃杯,推搡工作人员,与工作人员大吵大闹,如果当时报警,可以按扰乱单位秩序处理。

但是后面,他们没有进入花园店营业范围,只是在门口逗留,也没有采用再激烈的行为,比如真拉横幅什么的,没有达到扰乱单位秩序的程度,所以,后面他们的行为可以忽略不计,只能出面劝阻。

二、对于穆云平离职后,去到新公司,重开与大爱城极为相似的长租公寓项目,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这个问题主要涉及到了穆云平主导长租公寓项目是不是形成了对爱与家长租公寓项目这一“商业机密”的侵犯。(注2)

我们先看什么是商业机密,商业机密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商业机密的首要条件就是“不为公众所知悉”,我们有点社会经验的人都知道,长租公寓在国外已经是非常普遍的存在,尤其是美国、日本、韩国尤其成熟。很多喜欢看日剧、韩剧的朋友都知道存在长租公寓这个东西。而我国近年来也在政府的支持下,开始大范围推广长租公寓项目,很多大型房地产开发公司也在进入该领域,开始开展长租公寓项目。

所以,长租公寓项目本身,并不存在“不为公众知悉”的前提条件。如果说,大家城项目是个规划成熟的项目,其中包括了项目推进、融资规划、完善的设计规划、人事统畴安排等等相关细节的话,穆云平将项目详细计划带走,是存在窃取商业机密的问题,可能会形成不正当竞争。但剧中大爱城只是存在于设想阶段,相关设计方案还没有启动,仅仅一个长租公寓的想法,还不具备不为公众知悉的条件。所以,穆云平并不存在窃取商业机密的问题。

三、骆祖儿草拟的所谓婚姻协议有效吗?先说结论,无效。

剧中,骆祖儿以向大爱城项目投资为条件,要求与邵芃橙结婚,所以草拟了一份婚姻协议,协议的核心内容是:附条件向大爱城项目投资2亿元,所附条件为与邵芃橙结婚。

首先说明,合同可以附条件,但所附条件必须合法。

我们都知道,公民具有婚姻自由权,有自由选择与谁结婚,与谁不结婚的权利,这是公民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侵犯。(注3)而骆祖儿的这份协议,所附的条件是强迫邵芃橙与自己结婚,侵犯的正是婚姻自主权。所附条件是违法的,合同无效。

四、病人手术同意书的签署问题。

剧中邵芃橙的父亲需要作动脉瘤手术,医生要求邵芃橙签署手术同意书,后面白阿姨突发心肌梗死,要做手术,所以邵芃橙也签署了手术同意书。这就引出一个问题,手术同意书签署的问题,这两份手术同意书都对吗?先说结论,邵芃橙签署父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问题,但是签署白阿姨的手术同意书是错误的。

我们先看手术同意书是什么,根据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规定,手术同意书是指手术前,经治医师向患者告知拟施手术的相关情况,并由患者签署是否同意手术的医学文书。内容包括术前诊断、手术名称、术中或术后可能出现的并发症、手术风险、患者签署意见并签名、经治医师和术者签名等。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手术同意书是双务的,也就是医患双方都有权利义务体现,一方面,医方的权利义务为:医方依据同意书享有在患者身体上实施手术的权利;同时,医方也负有提供手术治疗服务的义务。另一方面,患者的权利义务为:患者享有接受手术服务的权利;同时,患者也有提供身体进行手术、支付手术费用、承担手术风险的义务。

也就是说,手术同意书是一种双务合同,合同一方是医院、另一方是患者。如果患者是意识清醒的且行为能力不受限制,这个手术同意书是可以由患者本人签署的。

但是现在大量存在患者被送至医院时已经意识不清了,这种情况下,由谁签署手术同意书?

这种情况就涉及到了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以上规定非常明确,手术通知的顺序应为:

1、对于医疗风险、医疗措施、替代方案等,应向患者本人交代,取得书面同意;

2、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向近亲属说明,并取得书面同意。这个也好理解,比如突然检查出重大疾病,怕直接告诉患者会造成患者恐慌,加重病情的,可以告知近亲属;对于患者突发紧急情况晕迷,不能自行签署书面文书的,也应属于这种情况;

3、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剧中邵父的情况属于第2种,突发情况造成直接晕迷,不能直接告知邵父,告知邵芃橙,由邵芃橙签署手术同意书,没有任何问题。

白阿姨则属于第3种情况,白阿姨突发心肌梗死,生命危急,需要马上手术,但一时半刻井然无法赶来,这种情况下,正规的流程是启动急诊绿色通道,由主治医生或者医疗机构负责人(一般是医务部门负责人,每个医院管理分工略有不同)签字,就可以直接手术。现实生活中,医院负责人签字直接抢救危急病人是非常普遍的情况,并不存在无人签字就让患者自己等死,自然也就不需要逼一个无亲属关系的人来签字认可才能进行手术的情况。

所以,医院在井然赶不及马上到医院的情况下也是可以正常手术的,无论如何,让邵芃橙一个和白阿姨无任何亲属关系的人签署手术同意书,都是不合法的,一旦发生医疗纠纷,医院就要因未按规定履行告知义务,而承担赔偿责任的。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二)扰乱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

(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四)非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工具,影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的;

(五)破坏依法进行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行为的,对首要分子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

(一)以盗窃、贿赂、欺诈、胁迫、电子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四)教唆、引诱、帮助他人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经营者以外的其他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实施前款所列违法行为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员工、前员工或者其他单位、个人实施本条第一款所列违法行为,仍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本法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

(注3)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注4)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39集)

写今天的问题之前先反省,预告诱导人啊,这不?我就被整坑里了。邵芃橙在白阿姨急需手术时没有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只是跟医生交涉,让医生马上手术,然后代缴了手术费用,他这么做没有任何问题!下面一定不淘预告了,等剧播了再写。

好了,开始今天的问题,今天要说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了公司股权上,邵父因为动脉瘤住院手术,董事会以不能没有掌舵人为由,任命了代理董事长,并一致同意将管理股20%转到代理董事长董总名下,由其担任代理董事长。不止如此,还让邵父将自己名下的20%股权也转让了出来,邵父同意了。同时,邵父还在病发前,立了遗嘱,明确在自己身后,将自己名下的股权全部交给邵芃橙。这里主要涉及到了以下几个问题:

一、管理股是什么?

管理股简单来说就是公司股东同意,将一部分比例的股份预留出来,不归任何一个股东专属,而是作为奖励形式存在。这部分股权一般奖励给了公司管理者或高层管理人员或特殊人才,不需要受奖励者出资,但却在年终分红时可以按股比参与分红,所以也经常叫“干股”。

对于管理股,大多数公司要求管理股不能上市交易,也不得转让,而且,离职时需要将管理股退还公司。

当然,还有一部分公司会作出不同规定,有的公司会规定,高层管理人员或特殊人才在公司任职多少年后,一部分管理股可以归本人永久持有,可以转让,离职不需要退还,也可以上市交易。完全看公司章程如何规定。

邵父手中的20%管理股就是第一种情况,公司会要求其在离职后交管理股退还公司,交给新的董事长。

二、要求邵父将自己持有的20%非管理股转让出来是合理的吗?

首先,邵父手里的管理股可能会受公司章程的约束,在离职后会要求其退还,但对于他自己持有的正常股份,如果董事会强制其转让,就要看公司章程是如何规定的了。

有的公司会在公司章程上明确规定,一旦股东出现特殊情况,比如离职、去世、重病、辞退等情况时,需要将股权强制转让。

这种情况下,因为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自治规定,只要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一般法院是不会轻易认定章程规定无效的。所以,如果爱与家公司章程中存在相关规定,那么董事会作出决意,要求邵父在重病不能正常工作的情况下,转让公司股份是可以的。

当然,毕竟股份是邵父的私人财产,公司肯定得支付合理对价。剧中,邵父没有表示异议,一方面 固然是不想公司产生动荡,另一方面,看来董事会的决意也不是完全无理取闹,合理推断,公司章程上有相关规定。

三、股东资格可不可以继承。

对于股权继承的问题,先要明确,股权继承其实包括了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权的继承及股东资格的继承两个问题。对于股权代表的有财产权,没有什么争议,毕竟股权是私人财产。

但对于股东资格,却有着约束。《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有明确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之所以这么规定,其实还是考虑到了现实。一个公司,股东之间除了财产关系外,还有股东之间相互的信任在里面,尤其是有限责任公司,不只有资合性质,还有人合性质。

股东一旦去世,股东的继承人继承的不只是股权所代表的财产,更有股权背后所附加的公司决策权。如果不加约束,放任股东的继承人当然继承原股东的股权,自然会导致股东换人,而且很可能会换成不只一个人,毕竟继承人可能是好几个。自然,有的股东就会觉得我信任的是原来的股东,换成了他的继承人,我可就不见得能够信任了,所以,很多公司会在章程中规定,不允许继承股东资格。

一旦出现这种情况,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章程是优先的,一旦公司章程排除了直接继承股东资格,那么,就应按公司章程走。

没有公司章程排除规定的,继承人才可以直接继承股东资格。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40-41集)

这个剧真的挺有意思,一个关于中介的剧,还出现了婚姻法的相关东西,好吧,今天就它了!关于假结婚、假离婚的问题。

剧中骆祖儿要买邵芃橙的房子,但是她本人没有上海买房资格,于是想跟傅晓宁“假结婚”,组成家庭后,以家庭为单位购买房子,然后再离婚。这就牵涉到了一个问题,真的存在“假结婚”和“假离婚”吗?先说观点,根本不存在假结婚和假离婚。

我们都知道,要组成合法的夫妻关系必须经过民政部门登记,而所有以政府机关登记为要件的身份关系,一经登记,在法律上就成立了,不存在真假的问题,只要登记了,就是真的。当然,这里不只指结婚,也指离婚,离婚下面说。

一、先说结婚的问题,骆祖儿与傅晓宁一旦登记结婚,那就是合法夫妻,那么无外乎几种后续会有以下两种发展(这里不考虑给喜善造成的伤害问题):

1、骆祖儿依照当初约定,买房后就与傅晓宁离婚,由于傅晓宁不存在不同意离婚的情况,双方到民政部门再办理离婚登记就可以解除夫妻关系,房子也依约定全部归骆祖儿。这是最好的结果,骆祖儿与傅晓宁除了再婚时成了“二婚”外,没有什么实质影响;

2、如果骆祖儿爱上了傅晓宁,不同意协议离婚了怎么办?

前面我说过,只要二人登记了,就成为了合法夫妻,不存在真假的问题,所以才不存在以所谓的结婚不是真实意思为由要求认定婚姻无效的问题。

确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五条明确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有人会说,骆祖儿他们不就是非自愿结婚吗?正好违反了这条规定,婚姻无效啊?

不是的,骆祖儿与傅晓宁即使最初结婚的合意是假的,但是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时明确表达给工作人员的意愿可是真的。结婚时,民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必问的一个问题就是“你们是不是自愿结婚”,在签署的结婚登记所需要的文件中,必然有的一个就是承诺结婚是自愿缔结的。所以,结婚登记以后,傅晓宁再说结婚不是自愿的,是不成立的。

那么,有没有可能他们的婚姻是无效的?不可能。《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骆祖儿与傅晓宁不属于任何一种情况,所以,婚姻就是有效的,二人就是合法夫妻。

那么,一旦骆祖儿不同意离婚,傅晓宁说当初结婚是假的也不成立,他要怎么才能离婚?

这个问题就涉及到了离婚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列举了法院判决离婚的几种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对傅晓宁而言,重婚不存在;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以上几点估计依傅晓宁的性格也不太可行;

唯二可行的是方法是:

其一:依据“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要求离婚,也就是说从现在开始,不再与骆祖儿共同生活,两年后,可以向法院起诉,法院可能会依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判决离婚。分居的两年期间内,不能与骆祖儿一起生活,否则,从最后一次在一起的时间重新计算两年。

其二:与骆祖儿结婚后继续与喜善一起共同生活,这里的共同生活不是指偶尔在一起,而是要求稳定的持续一定时间。这样构成“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但是以上两种情况,第一种旷日持久;第二种,会将喜善完全摆在“小三”的境地,不说喜善肯定不同意,就是真同意了,对喜善何其不公平?

所以,所谓的假结婚,真是个糟透了的点子。

二、再说所谓的“假离婚”。

现实中,有些人为了买房或者为了逃避债务等原因假离婚,想着与妻子或丈夫假离婚,约定了买了房或者债主不找了就再结婚。

但是要明白,离婚与结婚一样,都是要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的,所以,同以上所说明的,离婚也不存在真假问题,一旦办理了离婚登记,二人就再不是夫妻,而是完全无关的两个人。再想结婚,可不是一个人的意愿了,必须两个人还愿意结婚才成,只要有一个不愿意再结婚,二人就不可能再成夫妻。

这种情况下,之前所谓假离婚时,净身出户的那一方,只有人财两空一个结果!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42-45集)

这几集剧情开始进入了大爱城开发阶段,有几个问题跟大家探讨一下:

一、关于群租、分租问题。

这个问题其实是大爱城项目的核心,我一直不太想深聊,主要原因是太复杂,不是一时半刻能够说明白的,但总有朋友想让我解释一下相关问题,权衡了一下,我这里简单说一下,不深入探讨,只作基本解释。

在解释群租、分租问题时,我想先让大家明白一下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我们一般都会说依法办事,但是这个“法”到底指什么?如果不一致,要以哪个为准?这个问题我在另一篇长评:“《天网行动》涉及法律问题交流”中有过详细说明,因为《天网行动》是一部反映交警日常生活、工作的类刑侦剧,所涉及到的法律比较简单,不像本剧,涉及了太多的法律,过于复杂,反而容易让没有法律基础的人听的云里雾里。所以,我还是将那篇剧评中的一部分摘抄下来,简单说明一下法律体系。

以下为摘录:

版权归作者所有,任何形式转载请联系作者

来源:https://movie.douban.com/review/10042240/

剧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是指什么(这部分理论性强且枯燥,不喜欢的请跳过)。在剧中我们多次听到“相关法律”,这里的“法律”其实是个泛指,先说一下我国广义上的法律构成。

1、首先顶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但由于宪法是对最基本权利、义务的规定,现实生活中可操作性差,所以一般剧里包括现实中的警察也不会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怎么怎么样”;

2、第二层就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通过的法律,一般名字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剧中就是多次提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后可能会说成道交法),这其实是交通案件实质意义上具体操作的法律;

3、第三层是行政法规,是国务院依法制定和变动的,有关行政管理和管理行政事项的规范性法文件的总称,因为法律规定虽然相比宪法已经有了可操作性,但也还是难免片面或者说不够细致,因此在现实操作中衍生出了一些更细致的规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针对行政行为过程单独出台的相关规定,剧中就是反复出现的针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细化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后可能简称条例);

4、再下面就是地方政府出台的政府规章,是各级政府(指省、自治区、直辖市、较大的市)出台的地方适用的规定;最下一层还有市及以下行政机构出台的行政规定,因为行政法规具有一部分局限性,更多的是在本辖区适用,估计剧中也不会体现,就不多说了。

所以可以看出,我们一般口头上说的“遵守法律”其实指代了很多,一般指的是最广义的法,严格上我们说的遵守法律其实应该说成“遵守宪法、行政法规、政府规章、行政法规”。

摘录完毕。

从以上解释可以看出,其实我们口头上所遵守的法是有层级的,落实到我们这个问题其实就是:对于群租、分租问题,法律层面是不明令禁止的,但是地方规章层面有不同规定,有的地方规章是禁止群租、分租的。

要明白这个问题先要理解为什么有的群租、分租不合法?应该这么说,不止是群租、分租,而是国家通过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等相关规定,强制要求所有的商品房、租赁房屋都要符合治安、消防、建筑、卫生等强制性规范要求,一旦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范要求,都应予以取缔。

而商品房、租赁房屋里,最容易出现安全隐患的就是群租、分租房,有很多房东为了能够将房子多租给几个人,多收租金,会将自己的房屋私自进行改造,改造过程没有专业设计人员介入,只是自己安排的装修,或者干脆就是自己动手装修。他们在装修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改动原有房屋的主体或格局,要知道,商品房在建设过程中是有专业设计人员介入的,所设计出的房屋都要经过消防、卫生等审批通过,改造前的房屋应该是符合相关强制性规定的。但房东在改造过程中没有专业设计人员介入就意味着房东不可避免地会将房屋改造成不再符合相关规定的房屋,比如:分割了房屋后,容易使消防通道变窄甚至消失;分割房屋本身,也会打破原有动线,可能造成发生意外时逃离不易;分割房屋时所用的建筑材料很可能不是阻燃材料,会造成消防安全隐患等等。

正是因为如此,分租房和分割出租的群租房大部分在改造过程中,都会造成房屋不符合消防、卫生等强制性规范,所以,各地先后出台了一系列的政府规章,对分租、群租加以规范,对于私自分割房屋出租给多人的行为予以取缔。这里另外说明一下,不是所有的地方都有这个规定,很多小城市,本身人流量就不大,压根没有发展起群租业务,没有取缔的必要,所以有些地方是没有这个规定的。

所以,看明白了吗?法律其实禁止的不是分租、群租本身,而是因为在分租、群租背后,改造房屋的行为造成了房屋不符合相关强制性规范,所以才被政府以政府规章的形式禁止。

说回本剧,本剧发生在上海,根据《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井然是国际知名设计师,经他设计的房屋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是毋庸置疑的,大爱城的每个房间,井然也说了,是15-20平方米,如果出租给来上海打拼的青年人也是可以的,毕竟来上海打拼的青年人很少会拖家带口超过四个人一起住,所以人均居住面积也可以保证。

但是下面的问题就严重了,《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规定:“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也就是说,上海是禁止将房子装修分租的,出租的房子不允许改变原有设计结构,也就是说,房子原来设计成一间,出租时也得按一间出租,打破原有格局,重新分割房子出租,在上海是不行的。(注1)

所以,人剧分离吧,现实生活里,在上海打拼的小伙伴们,不要去租分割租赁的房子哦,可能随时会被相关部门取缔,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上面罗里吧嗦的说了一堆,下面再探讨一下关于剧中宏时集团为了搞垮大爱城项目,买通了施工工头赵建国,谎称自己在施工过程中患上了白血病,让大众误认为大家城所用建筑材料毒物超标,从而破坏掉大爱城项目。这种情况下,宏时集团要承担什么责任?

我们都知道,大爱城项目所用建材是井然特意找到的一家非常重视环保的建材商提供的,并不存在甲醛等毒物超标,宏时集团完全是捏造的所谓“事实”,为的就是破坏掉爱与家的商誉。

不止,宏时集团破坏的还不只是爱与家的商誉,由于提供建材的材料商对外标榜的是注重环保,宏时的这一手,直接毁掉的还有这家建材商的商誉。

同时,井然是这个项目的设计人,虽然现实中设计师一般不参与一线施工,也干不了工程监理的活儿,但是剧中还是安排了井然关注了所用建材,所以,说工程有问题,也伤害到了井然的商誉。

宏时捏造事实,损害三家商誉,民事赔偿肯定少不了,还可能构成刑事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明确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根据《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注2),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就符合追诉立案标准了,剧中先不说爱与家,就是给井然造成的商誉损失恐怕都够立案标准了。

所以,宏时老总,不要过分哦,过分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会坐牢的!

相关法律问题:

注1:

《上海市居住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八条出租的居住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消防、治安、防灾、卫生等方面的标准和要求,并具备供水、供电等必要的生活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居住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被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三)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不得出租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出租居住房屋,应当以一间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不得按照床位出租。

原始设计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等其他空间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条出租居住房屋,每个房间的居住人数不得超过2人(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关系的除外),且居住使用人的人均居住面积不得低于5平方米。

前款所称居住面积,是指原始设计为居住空间的房间的使用面积。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一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 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 金。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

第七十四条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给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利用互联网或者其他媒体公开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

2.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破产的。

(三)其他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情形。

《我的真朋友》涉及法律问题交流(第46-47集)

直入主题,今天的两个问题:

一、除去赵建国诬陷爱与家的问题,如果赵建国真的因为装修材料甲醛超标患上白血病,爱与家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这个其实是个纯假设的问题,但有朋友问过了,我就跟大家探讨一下,要说明这个问题,先要搞清楚赵建国和爱与家是什么关系?从剧中看,有两个可能性:

1、劳动关系。也就是说,赵建国入职爱与家公司,作为公司的员工,那么,他们之间就形成了劳动关系。

这个可能性大吗?我认为,如果是邵父生病、爱与家没换董事长之前,因为爱与家正在着手转型房地产开发公司,那么,变更公司营业范围,以公司营业范围内增加室内装修,进而养一支专业的装修队是可能的。但是,剧情发展到了现在,爱与家对大爱城项目根本就是不闻不问,资金不投、项目不跟进、人员不管理,这种情况下,为了增加一支装修队而变更公司营业范围,几乎是不可能的。

2、承揽关系。剧中赵建国的工友提到他们都是跟着赵建国进行装修工作的,赵建国也是一个月前,与大爱城项目上马时间相符合。那么,最有可能的就是,赵建国承揽了小楼改造项目室内装修工程,同爱与家之间形成了承揽关系。

那么,劳动关系与承揽关系,可以影响到多少赵建国获得赔偿的金额?答案是非常非常大!

首先,两者在赵建国住院期间的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营养费等方面几乎没有区别。最大的区别在于出院以后。

如果赵建国同爱与家是劳动关系,那么,他在工作过程中,因为接触有毒物质而患重病,他是可以构成工伤的,而且,根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二级伤残33) 职业性急性白血病的规定,赵建国患急性白血病,构成了二级伤残,二级伤残可以赔偿什么呢?可以得到以下赔偿:

①公司得管赵建国之后的全部治疗费用,这不用多说。

②需要一次性赔偿赵建国25个月的本人工资作为残疾赔偿金

③之后还不能辞退他,必须管他一辈子,在赵建国达到退休年龄之前,每月按原工资的85%一直支付伤残津贴。(注1)

是不是公司的责任巨大?那如果不是劳动关系,不是工伤,而是承揽关系要怎么赔偿?这里要说明的是,如果是承揽关系,那么,双方赔偿的依据就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侵权责任范畴内,赵建国出院后将按《人体损伤残疾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进行评残,而根据该鉴定标准,没有直接对白血病作出规范,而是只有当白血病发展到一定程度,对脏器造成重大损害,造成脏器功能重度丧失或脏器因治疗而缺损时,才会被评定为相应等级,否则,不能按伤残予以赔偿。

不能定残,除了不能得到残疾赔偿金外,还有一个直接的影响,就是误工费,将只给到出院,或者依医嘱,再多给一段时间,但这时间不会太长。

综上,两者可以说差距巨大。

二、对于劳动者辞职问题

在剧中,我们看到了好几次辞职,比较典型的有井然从爱与家辞职、店长和穆云平从爱与家辞职、店长和穆云平从宏时辞职。但是我们似乎只看到了穆云平从宏时辞职时被要求给付违约金。那么正常情况下,如果劳动者从公司辞职,都会被要求给付违约金吗?

要回答这个问题我们就要先了解,劳动合同违约金一般出现在什么情况下?违约金一般在以下三种情况下需要支付:

1、劳动者未按规定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强行离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的相关规定,劳动者离职应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以便用人单位可以另行雇用他人接手工作。如果劳动者没有提前通知公司,提前递交辞职信,造成公司仓促找人代替离职者,或者因为仓促之间没有进行充分工作交接而造成损失的话,劳动者应当予以赔偿,给付违约金。

2、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如果劳动者在约定服务期内强行辞职,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违约金金额不得超过因组织培训而支出的培训费数额。而且,劳动者如果已经服务了一段时间,可以按比例予以折抵。

比如说,公司为劳动者培训支出了2万元培训费,双方约定服务期二年,劳动者在一年后强行要求辞职,这种情况下,要赔偿违约金1万元。

3、用人单位与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签订了保密协议,并签订竞业限制条款,约定相关人员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不超过两年,不得在特定区域从事特定职业。如果违反了竞业限制条款,需要承担违约金。

从剧中看,穆云平的违约金很可能是第三种,毕竟,穆云平是宏时重金挖来的,他也知道了很多宏时的商秘密,签订竞业限制条款很有可能。

当然也可能是第一种情况,因为穆云平是仓促离职,之前没有向公司报备过,所以宏时因此要求违约金也是可以的。

而井然,虽然也是爱与家重金请来,但是当时邵总在之前就停掉了房地产开发项目,后来更换过后的董事会通过决定,将与井然相关的大爱城项目也停掉了,这种情况下,即使井然仓促离职,对于爱与家也不会造成临时找人替代产生额外损失的情况,而且董董事长也是当面同意了井然离职的,也就是说,相当于双方协议一致,解除了劳动合同,所以不需要井然支付违约金。再者,井然是国际知名设计师,爱与家挖他来之前,肯定对于工作内容有所承诺、约定,后来也是爱与家违反约定在先,私自变更了他的工作内容,所以,也不存在井然违约的情况,不需要支付违约金。

至于店长,无论是从爱与家辞职还是后来从宏时辞职,估计也是所在层级不够,不足以让公司大张旗鼓地追究她的责任,所以,主动同意辞职是最有可能的选择。

三、邵芃橙被赵建国实名举报使用甲醛超标的建材,结果被环保部门勒令停工整顿并罚款,是依据什么?

剧中邵芃橙被环保执法部门带走,当时赵建国的诬陷行为还没有得到确实证实,那么,从环保执法部门的角度看,就是大爱城项目存在使用甲醛严重超标的建材,造成有人患 白血病这一严重后果,那么邵芃橙作为项目负责人,就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六条的相关规定:“国家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实行淘汰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销售或者转移、使用严重污染环境的工艺、设备和产品”。

而且,从剧情看,邵芃橙很可能在项目环评文件上也存在疏漏,没有进行充分的环评,没有拿到环评批准,所以,环保部门很可能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进行停工、罚款等行政处罚。

相关法律规定:

(注1)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注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 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 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最后一集结束了,感谢这些天来大家可以耐心看我的剧评,我深知自己对于普法工作实在没有天份,最主要的问题在于很难将晦涩难懂的法律规定用通俗的言语说出来,让读者轻易看懂,所以在现实中经常会被同学、朋友怼“说人话”。

这个剧总体感觉还是可以的,不说剧中对于亲情进行了非常现实的探讨,就是各种人群在真实生活中可能会遇到的问题也进行了点题,只是可惜的是没有进行更加深入的挖掘。但终究还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的。

很开心这段时间和大家一起探讨相关法律知识,我们有缘下部剧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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